最高法案例分享 | 债权人起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12-15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经查,两被告户籍地分别位于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经询问,勇进公司选择向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移送。2022年5月20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113民初88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勇进公司请求债务人上海中深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上海中深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再次以上海中深公司的股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因股东缴纳出资的对象为上海中深公司,上海中深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即为侵权行为地。上海中深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勇进公司主张上海中深公司的股东即被告吴土荣、滕春龙出资缴纳不实,导致上海中深公司不能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造成勇进公司债权得不到清偿而受损。因此,本案的被侵权人为勇进公司,而非上海中深公司。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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