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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残疾人涉嫌犯罪可捕可不捕时不捕,可诉可不诉时不诉!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作者:郑州律师时间:2015-12-8

 点石赵英杰律师点评:这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充分体现了特殊关怀。


12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残联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了在检察工作中,残疾人作为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诉求者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对侵犯残疾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从重打击,对残疾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遵从“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应当不诉”原则等。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其生命财产安全需予以特殊保护。《意见》规定,对侵犯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依法从重打击;加大对侵犯残疾人权益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和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宜羁押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确有逮捕必要,必要时可以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环境等开展社会调查以作参考。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对于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涉及纠纷,需要进行法律诉求的,《意见》规定:“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周期。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先行接收,然后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残疾人。”

肖玮指出,针对调研中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反映的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缺乏懂手语、懂心理沟通专业办案人才的问题。《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专人或者设立专门小组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并加强同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涉案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意见》还要求,各级检察院新建接待场所应符合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现有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