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期 | 法庭规则修改的六大变化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作者:郑州律师时间:2016-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 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 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条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