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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收案子啦?别担心,手把手教你怎么做准备工作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作者:郑州律师时间:2015-7-24

 

导言:律师事务所收案流程简述

1. 先由律师或律师助理向当事人问明案情的基本情况,分析案件类型。依据简单的信息、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的可靠程度,判断该案是否符合收案条件;

2. 对符合收案条件的,向业务部的主管汇报,由该部主管指派承办律师;

3. 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4. 收案后由承办律师助理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一份交由律师事务所保存。

 

第一节 约见当事人

一、约见前简单了解案情,做到胸有成竹

律师约见当事人前尽量在电话里简单了解案情,以便约见前熟知将要谈话的方向,确定案件的类别,及时查询掌握将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律师是以谙熟法律为基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不及时掌握所需要的法律,在谈案时就不会那么游刃有余,甚至错误引用或不当引用法律,结果不能很好地把握案情,给当事人造成错误引导,更甚者造成巨大的损失。


二、律师外在形象——影响着当事人心理因素

律师在着装方面应当注意穿正装,穿职业装,尽量打领带,显得精干大方,给人以职业律师的印象,这也是对当事人的尊重。有些律师不注意外表,当事人见面后,第一感觉不是职业律师,或感觉很随意,因此对于律师的意见就不那么重视了,所以谈案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结果谈的案件很多,成功的却寥寥。究其原因其邋遢的形象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当事人初次见面从仪表、谈吐方面考虑的因素比较多,一般认为精干而且滔滔不绝的律师才是好的律师,这就需要刚入道的律师在提升自己业务素质的同时更应当注意自己的外在形象。


三、约见地点的选择——能为谈案成功加分

律师应尽量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或谈话室约见,如果需要在外边约见,有条件的尽量在相对比较舒适、宽敞、优雅、安静的环境中约见,比如在咖啡馆、茶社或酒店,这样的气氛比较融洽、正式,尽量避免在大街上或人声鼎沸的地方约见。在办公室给当事人以正规职业的感觉;在咖啡馆、茶社、酒店给人以亲切感和亲近感;在宽敞、明亮的地方能愉乐人的心情,洽谈比较容易产生共同的话题和好感;在大街上、人声鼎沸地方给人以一种随便询问后就走人的感觉。当然具体场合选择,还要视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意愿而定。


四、双人谈案或团队配合谈案——有比较高的成功率

在办公室约见时尽量配有律师助理或法律秘书,由秘书或助理接待,并给当事人准备一杯水或茶,让当事人稍事休息几分钟,情绪稳定一下,有些当事人从外地风尘仆仆赶来,有些从市内赶来,但均需稍事休息,以便进入状态,法律助理或秘书先与当事人简单交谈,介绍律所概况、谈话律师情况及办案法律专长,使当事人对办案律所及律师有所了解,5~10分钟后,谈话律师再见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显得有条不紊,当事人对律所的第一感觉会不错。


五、律师的谈吐

律师谈案时讲话要诚恳果断,切忌犹豫不决。当事人来求助律师,一般是对案件能否胜诉比较犹豫,拿不定主意,希望律师能够从专业角度帮其拿定主意或给以参考。如果律师在谈话时犹豫不决,当事人就以为律师对案件不熟或对法律不精通,或律师对案件胜诉无把握,当事人对律师的信心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律师在分析案情时应当诚实、专业,不拖泥带水,不能做的案件就向当事人说明,且把风险告诉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判断,这样做当事人反而会信任律师,且在谈话时尽量让助理做谈话记录,尽量记载全面。



第二节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

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介绍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如下七种: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新法律。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除了法律法规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司法解释,当然也包括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法院的判决中会直接引用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所以,对司法解释的搜集非常关键。


第三,司法机关的会议纪要和批复文件,比如: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

会议纪要和批复文件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因此,也非常重要。


第四,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相关的规章和规定。比如,《北京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


第五,司法政策。司法政策是各级法院结合类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的工作方针、工作重点及审判工作的价值理念,往往具有较强的直接性和实用性。


第六,法院领导对法律的解读和答记者问,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第七,指导性案例。自199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就陆续出版了一系列的审判指导丛书,大多数刊载对相关司法领域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且刊载优秀的裁判文书,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权威人员的指导性文章。


二、搜集查询的方式

1.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化,我国每年都会颁布大量新的法律法规,废止一些旧的法规,加上各种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让人应接不暇。而实际上我们在日常每类业务中经常用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就几十个,经常碰到的问题也只有几大类。如果能把一些经常发生的问题加以提炼汇总,按照问题性质、法规依据、处理处罚规定等整理成电子资料,装入个人的电脑,要使用相关法规时可以随时查阅,无疑将大大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2. 通过法律专业网站查询,输入关键词就可以查询法律及司法解释或案例。网站查询比较快捷。因此首先从法院网上查阅有无此类雷同的案件,对案件进行分析,以便提供我们本次诉讼的思路。也可以通过北大法宝等一些收费性的法律法规搜索网站进行搜集。


3. 通过专业书籍检索查询。

通过专业书籍查询可以了解某一类型案件的共同特点或特别典型的案例、判决及相关司法解释。书籍可以在理论方面更深层次的探索案件的法律关系及处理原则,也可通过办案手册等方式搜集法律知识。比如可以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按期出版的内部办案手册,北京律师协会定期发放,该办案手册收录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新法律、决定、法律解释和国务院制定的与办案工作有关的最新行政法规以及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办案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最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收录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政府制定的与办案工作有关的规章,收录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通过查询,熟悉这一领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规定,比较系统地掌握将要谈的案件的法律关系。


4. 查阅相关案例,成功的案例可以借鉴其办案的风格,为律师提供较为快捷的办案思路和办案技巧。有些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此类案件的诉讼具有指导意义,因此首先从法院网上查阅有无此类雷同的案件,对案件进行分析,以便提供我们本次诉讼的思路。




第三节 洽谈

一、关键的40分钟

(关键的40分钟)判断案件可否办理:在这一阶段多听当事人陈述,尽量少发表意见,倾听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以理性的思维预判案件的结果及可行性。了解案件涉及的关键事实及争议焦点,对于案件的主体资格及法律关系作比较简单的分析,注意案件是否超过时效限制、管辖是否存在争议,要给当事人作必要的风险提示,同时要委婉地告诉当事人不要只说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以便律师客观地了解案情,进行正确分析。


二、洽谈中完成对案件的初步审查

1. 初步的主体资格审查

主要对于涉案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谁应当是适格原告,谁应当是适格被告,谁应当是第三人,及它们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


2. 初步的时效审查

主要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在期限内受法律保护,如果超过时效看看可否弥补?应当如何弥补?若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3. 初步的管辖审查

主要是判断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应选择立案较便利的管辖法院,避免选择远距离管辖的法院,另外初步管辖法院的判断可以帮助预估诉讼代理成本。


4. 案件的法律关系审查

就是律师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的法律关系作出初步判断,以确定拟代理纠纷的诉讼方向。


5. 诉讼风险提示和告知

即将诉讼风险充分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在委托与不委托之间作出正确的选择,也为减轻律师对日后代理不利结果的责任承担。




第四节 签约之前利益冲突检索与查询


对于拟委托本所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承办律师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的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作如下处理:

1.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其他业务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将要委托的当事人,拒绝接受其委托。


2.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其出具明确的告知书,并将该情况报业务主管合伙人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3. 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查询以及构成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具体协调处置,执行该律师所的利益冲突方面的管理规定。


对于利益冲突的查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以规范执业,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对于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要进行有效地检索,目前在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有比较完善的利益冲突检索系统,只要输入委托方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就能立即直接查询到结果,比较方便,利益冲突查询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公平和诚信的为委托人服务。


第三节讲到的案件在接受委托前,律师助理通过事务所办公系统进行了检索,检索后未发现有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无论是与被告人或第三人均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这一点作为代理律师已经明确的告知了当事人。使当事人彻底消除了顾虑。


律师对于社会上的传言要尽量向委托人解释明白,消除委托人的顾虑,维护律师群体的形象,当然社会上有极少数个别律师存在当事人所讲的情况,但不能代表所有律师,一个有正义感和公正的律师必然会依法执业,注重职业操守,守候法律尊严,我们当下做的就是要自律自己的行为,依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第五节 签订委托协议

一、委托协议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上述诉讼代理就是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当事人在与律师洽谈之后,确定了需要聘请律师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与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即聘请律师协议。这份协议将确定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以及代理律师之间的代理关系,并规定协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聘请期限、聘请事项。(律师事务所备有统一格式)


律师事务所一般都会向当事人提供一份固定格式的委托代理协议,当事人只需审定其中的内容,并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在协议的空白部分即可,当然当事人有权利协商修改和补充与其意思表达不一致的条款。


办理正式的代理手续,需要委托代理协议2份、授权委托书3份(签字),一套完整的代理手续还应当有律师事务所提交给法院的所函1份。委托人可以拿到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协议。律师对外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当事人应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不能与律师个人签定,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从事活动,律师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开具代理费、顾问费等正式发票。当事人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律师所支付一定法律服务费用之后,应当要求律师所出具收费发票。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和非诉讼,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

一份正式的委托代理协议一般都包含有很多条款,而以下一些条款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可以参考一下:

1. 委托事项;

2. 受委托的律师应当为当事人做些什么?怎样保证律师的工作效率和尽职尽责;

3. 当事人愿意交给这位律师哪些权利(即委托授权权限);

4. 当事人应当为律师提供哪些协助;

5. 当事人应当支付给律师所哪些费用;其中每一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是什么?如何节省律师的工作开销?是否能有初步的费用总额估算;

6. 未尽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如何确定一方的违约;

7. 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如何承担;

8. 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除此之外,任何当事人认为重要的问题都可以提出来,并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把它写进合同中去。


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出具的空白合同中应该已经包括了以上所有重要内容,这时候,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条款的表述是否准确、具体和完整。协议上任何含糊的措词都可能最终导致与当事人的代理争议,因此,如“原则上可以”、“尽可能办理”等之类的语言是应当避免的,任何一项权利义务的说明都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似是而非,除非当事人真的并不看重它们所涉及的某项具体权利。如费用方面的规定,若笼统地要求当事人支付一切与办案有关的费用并不妥当,应当让当事人知道,哪些费用是与办案有关?它们在数额上的确定标准?如何保证律师在办案中尽可能节省费用。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执业应当持有经当年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所以被聘请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律师的执业证书。在委托时,洽谈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在陈述有关问题时,应当要实事求是。




第六节 法律援助——爱心的体现

当今社会,尽管经济发展很快,依然有一些人经济困难,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需要聘请律师维权,但当事人需要聘请律师时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目前我国也设立了一套法律援助保障制度,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并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一般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均会分配给每个律所几件法律援助案件,且有一定的经费补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师的一项义务,年轻律师也可以通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得到锻炼,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节 律师收费——律师劳动价值的体现

在全国有统一的律师收费的标准,各省市区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也制定了本地区的收费标准,如在北京有北京市发改委公布的《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全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均从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免律师所和律师受到惩处,因此要警惕(1)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2)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3)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4)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5)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这些均是对律师和律师所的规定,所以律师一定要避免被惩处,否则会对执业生涯带来麻烦,得不偿失。



第八节 风 险 代 理

风险代理是律师收费的另一种模式,风险代理本质上属于协商收费的延伸。以前也有,但1996年出台的《律师法》及1997年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均没有涉及风险收费问题。因为律师业务纷繁复杂,收费方式应有不同,因此在几年前发生的律师与当事人因风险收费而发生的纠纷中,有些法院判决代理合同有效,而更多的法院认为风险收费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无效。这样律师的风险收费得不到司法支持,律师花去大量的精力及时间,结果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因此有必要对风险代理从法律上予以肯定。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日实施),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但是,风险收费有限制性条件,如果触犯了这些限制性条件,仍然会导致风险收费协议无效,从而使律师的收费得不到保障。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律师应当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北京市律师收费暂行规定》中对于律师收费作了规定,最高不能高于标的的30%,这给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提供了依据,但律师们也要做到充分的心理准备,也许案件在胜诉后无法得到执行,对此律师也许就白辛苦了一番,但若胜诉后得到执行,律师的收入还是颇丰的,采取什么样的收费方式,律师应当充分预估后再决定。


一、律师风险代理的告知程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日实施)第11条规定律师在与当事人达成风险收费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其一,风险收费方式必须是应当事人的要求,而不能先由律师提出。


第二,当事人提出要求后,律师必须告知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然后才可与当事人协商风险收费的其他条款,在发生纠纷后如果律师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告知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风险收费条款仍然有被确认无效的可能性。


二、风险代理的禁止性规定

(一)民事案件中风险代理的禁止性规定

民事案件有四类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如果触犯这些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

1. 婚姻、继承案件;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风险收费是在律师附加胜诉收费的条件后,收取的费用往往要比政府指导价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以上列举性质的案件如果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势必超过当事人所能承担的能力,因此对于上述性质案件不宜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二)其他风险代理的禁止性规定

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上述不适宜风险收费的各种诉讼案件,律师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只能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律师所付出的额外劳动,只能从社会效益的角度获得补偿。无论是代理原告还是被告、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都不能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因此律师要遵守规定,避免错误。


三、合法规避风险代理的技巧

作为执业律师尽量不签订风险代理,如果当事人要求签订,那么根据案件的需要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超出部分不具法律效力。如果案件确实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须超出30%这个界限,代理律师可以考虑采用如下灵活方式:

1. 双方当事人对标的数额进行约定,然后按照约定标的的比例收取律师费。


2. 律师可以采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办理案件。

同一个所不论聘请多少个律师,其风险收费肯定不能超出30%的法定界限。但如果当事人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分别与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收费协议,总体上应可以超过这一限定,现行规定对此无禁止条款。


3. 对于房地产方面的民事案件,风险代理是可行的,对于大标的案件,当事人无法一次性缴纳律师费的,可以考虑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办法。如果此案件得到胜诉,或执行,律师收入一般比较高。但对于明显败诉的案件律师就要注意计算风险代理的成本,如果案件根本无胜诉可能,律师可以直接向当事人说明拒绝风险代理要求,律师应当把更多的精力花在有收益的诉讼之中,避免工作无谓地消耗时间。


第九节 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的确定

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签署《聘请律师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在代理权限上,代理律师应当在签约时充分的向委托人告知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的含义,使委托人能够充分明确的知晓代理权限的授予给当事人造成的法律后果,使委托人在无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授予律师委托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人授权范围的不同,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一、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授权范围

一般授权,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明的都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起诉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


特别授权,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如果委托人愿意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但在授权委托书中如何表述特别授权,实践中作法极不统一。有的写“全权代理”,也有的写“特别代理”等。上述写法均很模糊,既不利于人民法院审查授权委托书,也不利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而且,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权限如实填写,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运用自己的法律经验、知识和技巧,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二、关于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节 委托告知书帮助律师规避潜在代理风险

律师所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为了规避风险,大多律师所同时会与委托人签一份《委托须知》或《温馨告知》,以明确告知诉讼案件的风险,给委托人一个风险提示,以便以后委托人翻脸不认账,这样的例子日常代理中很多。

委托前承办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通过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分析,预判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将来审理的结果可能无法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目标的,承办律师应将这一情况明确告知当事人,并就告知内容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署。

风险告知的目的是尽可能将诉讼的风险充分告知委托人,以便委托人作出正确的判断。


合同签订后就视为收案,收案后主办律师应对工作进行分工,承办律师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经事务所指定或承办律师间协商,可分为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可就案件分工、责任分配进行协商。在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主办和协办律师就应当着手做立案前的准备工作了。上篇第三章房产案件的诉讼流程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本文选自京都大律师办案实录丛书之《房产纠纷诉讼流程与办案技,法律出版社,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