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明天施行】都告诉你这9种行为是犯罪,本文告诉你为什么(附刑法新罪名)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作者:郑州律师时间:2015-11-2
《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三思而后行。当然这要求传播者主观心理上必须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并予以恶意传播,并且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才会考虑入刑。比如“地震谣言”,导致大量的民众举家迁徙、抢购食品等社会混乱现象。《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意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法律规定”,说明不是法规、规章和制度中规定的考试。二是“国家考试”,比如国家司法考试、国家(省市)公务员考试、执业医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高考、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教师资格证考试等。只有在这些国家考试中作弊的、替考的、让别人为自己替考的,才构成犯罪。中学大学里的“期中期末考试”不在此限,受学校纪律调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针对医闹事件频繁发生,社会各方呼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进一步明确,使法律更有针对性,提高对扰乱医疗秩序犯罪的震慑力。其实,没有加上“医疗”之前,严重的“医闹”行为也是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的,只不过这次修订加上“医疗”二字是为了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60条后增加了新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近年来,老师虐待小朋友的新闻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辞退相应幼师或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幼师若再有此类行为,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同时,幼儿园以及幼儿园主管人员也将面临刑事处罚。5.扰乱法庭:在法庭上打骂法官律师检察官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第30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司法实践中“死磕”行为的频发、律师反映强烈的“发问难”、“质证难”和“法庭辩论难”等“新三难”问题,大多是因为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诉讼权利无法保障,因而引发“闹庭”。因此,这次刑九的这点修改是比较中和的做法,也同时促进了司法公正。
原草案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表述,由于过于原则、主观色彩过于浓厚等原因,为防止法官滥用,最终被立法机关删除,取而代之的是较为明确的列举式描述。《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中新增加一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修正案九没有专门规定“袭警罪”,而是在妨害公务罪中将暴力袭警行为明确加以列举,作为从重处罚的情形,这样有利于对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一体保护。
立法机关考虑到实践中,大部分所谓的“袭警”行为的发生原因是警察权的滥用引起,在没有做好警察队伍的合法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之前,不考虑单独设立“袭警罪”。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在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上,明显增加了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删除了原条文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所有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一律予以刑罚处罚。8.私藏禁书:私藏恐怖主义图书音频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暴恐音频泛滥是诱发这几年暴力恐怖犯罪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因此即便是持有的也会构成罪犯。但该罪要求持有人必须明知自己持有物品属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刑九把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只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两种行为描述,立法机关考虑到近几年校车事故的频发,即便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也要入刑。校车超速超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然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我们上一次的刑(八)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这次的刑(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生杀予夺”需要慎之又慎。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务。如果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新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举一个例子:良辰某在2015年10月30日收买一名被拐卖的妇女。那么就要直接适用刑八的旧规定,即“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有例外,一个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新法颁布之前,但是发现后生效的新法比先前的旧律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要按照新法律的规定处罚。举一个例子:2015年5月-10月期间,日天某集资诈骗且数额特别巨大,2016年3月审理此案,由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九规定集资诈骗罪不再保留死刑。那么无论后果多么严重,也要按照刑九的新规定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