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石分享 | 离婚纠纷中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的分割规则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6
一、基本案情
二、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虎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一、对夫妻双方均为户籍成员的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利益,应以家庭成员共有形式进行分割。根据国家土地拆迁相关政策可知,农民取得的拆迁补偿权益本质是失地农民的房屋、土地等被征收或拆迁后的基本生存居住权益。国家对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平等保障,这与双方是否结为夫妻、是否对家庭同心协力的付出无关,更与其二人在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或离婚后取得安置房权益无关。在司法实践中,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宅基地使用权时,也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登记的,宅基地使用证上仅登记户主一人,但宅基地使用权利益由包括户主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二、在分割拆迁补偿权益时,应充分考虑 “夫妻协力”的客观情形。“夫妻协力”是指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增加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这也是夫妻共有财产分配的理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还是夫妻婚后申请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要是在夫妻结婚后,双方以建造、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农村房屋,都属于夫妻协力取得的财产,夫妻均可享有该房屋所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在婚后取得的农村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不因集体成员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分。
本案中,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包括登记的使用人李某路,还包括所有户口登记在该宅基地所在房屋内的其他成员,故2000年翻盖的五间平房拆迁补偿利益为家庭共有财产,应由包括李某路、李某虎、付某某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共同分割。对2013年扩建的三间厂棚房的补偿协议,系某村委会对李某虎、李某峰二人共有宅基地的回迁安置,该拆迁补偿利益应由兄弟二人分割,其中归李某虎所有的拆迁补偿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李某虎、付某某二人共同享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胡尚博
东阿县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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